日前,中國證券報《華北第一操盤手操盤路徑曝光 鳳形股份股價“雪崩”內幕起底》一文,獨家披露了鳳形股份副董事長、總經理與前董秘鄧明,為保證公司非公開發(fā)行的順利實施,涉嫌投入1億元資金,指使號稱“華北第一操盤手”的李衛(wèi)衛(wèi)和另一名操盤手張某某拉升公司股價,不料卻造成公司股價“雪崩”的事實。對此,深交所向鳳形股份發(fā)去《關注函》。
7月17日晚間,鳳形股份在回復上述《問詢函》時稱,陳維新與鄧明承認與李某某、張某某進行溝通接觸。同時,陳維新分四次借給了李某某、張某某人民幣9600萬元。對此,鳳形股份表示,陳維新、鄧明必須承擔不可推諉的相關責任。鄧明已于3月向董事會提交了辭呈,公司管理層亦建議陳維新暫停職務,擬近期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議處理方案。
向操盤手借款9600萬元
鳳形股份在回復深交所的《關注函》時表示,針對《華北第一操盤手操盤路徑曝光 鳳形股份股價“雪崩”內幕起底》一文內容,公司工作小組特地向文章所述當事人陳維新和鄧明了解情況。陳維新及鄧明陳述:其對文章部分內容知情。
公告披露,上述二人為保障公司非公開發(fā)行事宜與文章中涉及的張某某、李某某進行溝通接觸;與張某某、李某某之間存在資金往來,上述資金往來為陳維新分四次借給了張某某、李某某人民幣9600萬元,該筆資金的來源系陳維新向其個人朋友處借款8000萬元,自有資金1600萬元。
不過,在承認上述事實的同時,二人否認“指使兩名操盤手拉升股價”。同時,二人表示,對于“動用配資公司配資操作的具體融資、操作過程及操作結果情況”的具體情況并不知情。
鳳形股份還披露,上述二人認為,作為公司非公開發(fā)行項目的主要負責人,自始至終二人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均以為保障非公開發(fā)行順利實施的市場化、合法化原則為出發(fā)點。在運作公司發(fā)行股份募集資金收購雄偉精工項目過程中……從未涉及企圖操縱證券市場、謀取不當利益的行為。
陳維新被建議暫停職務
公告稱,鳳形股份自2015年6月登陸A股中小板以后,一直未利用上市公司平臺從事過資本運作的事宜。為了充分發(fā)揮上市公司的資本平臺優(yōu)勢,加快公司的發(fā)展步伐,經公司2015年12月8日召開的第三屆2015年第八次董事會選舉和聘任,陳維新當選為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全權負責公司的資本運作業(yè)務。
公告進一步表示,陳維新當選后,即著手組建公司資本運作的新團隊并開始謀劃相關的資本運作事項。2017年4月7日,陳維新將公司原董事會秘書王振來調離了董秘崗位,同時推薦鄧明擔任公司董事會秘書,公司董事會于是選聘了資本運作經驗相對豐富的鄧明等其他具體業(yè)務人員,重新組建了公司的資本運作團隊,并在國內資本市場的前沿地帶上海成立了全資子公司,并著手運作發(fā)行股份募集資金收購雄偉精工的相關事宜。
鳳形股份稱,發(fā)行股份募集資金收購雄偉精工項目的具體工作內容,以及不涉及公司重大資產購買、處置、重大投資、重大資金使用等方面的具體工作細節(jié)及安排,均由陳維新及鄧明組建的業(yè)務團隊具體負責,業(yè)務團隊直接向陳維新和鄧明匯報工作,公司董事會、監(jiān)事會及股東大會僅僅是從決策程序上審議職權范圍內的相關重大事項,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時任的其他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并不過問或參與。
鳳形股份表示,公司前次非公開發(fā)行相關事項的運作均由陳維新和鄧明負責,二人因運作重大項目心切,加之對資本市場運作方式的規(guī)范性、風險性意識不足,導致自身承擔了較高的風險,加之不及時向公司匯報,盲目決策,導致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其他時任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直至事后才逐步了解事實的過程及真相。
對此,鳳形股份稱,二人必須承擔不可推諉的相關責任。鄧明已于2018年3月向董事會提交了辭呈,公司管理層亦建議陳維新暫停職務,擬近期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議處理方案。
公司稱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事項
在回復關注函中,陳維新及鄧明表示,在運作公司發(fā)行股份募集資金收購雄偉精工項目過程中,未曾因上述事項動用過公司任何資金、未以公司名義與相關二級市場人士建立過任何合作關系、不存在任何關聯(lián)賬戶的相關情形。
鳳形股份則指出,經公司工作小組核查,就文章所述內容,陳維新及鄧明團隊未向公司主要股東(包括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董事會、監(jiān)事會、其他時任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有過任何的口頭、書面匯報和提案,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及監(jiān)事會也未曾決定或參與過文章所述交易決策,公司就發(fā)行股份募集資金收購雄偉精工項目已經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范性文件和公司相關規(guī)定進行了相應的決策和信息披露,公司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項。
公司認為,除陳維新和鄧明外,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時任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對文章所述內容在事發(fā)當時并不知情,公司未曾決定或參與上述交易決策,公司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項。
同時,鳳形股份指出,經公司工作小組核查上述文章所述事件發(fā)生期間公司萬元以上的資金流水憑證、公司的財務資料和年報底稿并訪談財務負責人、出納等人員和公司的審計機構,在上述文章所述事件發(fā)生期間,公司的資金流出正常,用于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不存在非正常的資金流出,公司資金不存在流向文章所述人員賬戶的情況,公司未曾直接或間接為上述交易提供任何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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